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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省级国家司法救助分类标准》出台
2018-01-03 08:46:50  来源:东南网  责任编辑:王俊杰  

东南网1月2日讯(本网记者 林先昌)为加强和改进省级国家司法救助工作,进一步规范细化司法救助资金管理,实现公平公正救助,因案精准救助和公开透明救助,记者从省财政厅获悉,近日,省财政厅会同省委政法委制定出台了《福建省省级国家司法救助分类标准》(以下简称救助标准),对司法救助分类标准做了“三个”明确。

《救助标准》首先明确了省级国家司法救助资金主要用于救助省直政法部门依法受理或督办案件中生活困难的当事人及其近亲属,包括:刑事案件被害人及其近亲属;交通事故等民事侵权行为受害人;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的申请执行人;因举报、作证、鉴定受到打击报复的举报人、证人、鉴定人及党委政法委和政法各部门根据实际情况认为需要救助的其他人员。救助所需资金从省财政年初预算安排的省级国家司法救助资金中列支。

其次,明确救助标准依据救助对象实际遭受的损害后果、个人及家庭经济状况、承担过错责任情况及实际获得赔偿情况等因素综合确定,其中损害后果为主要标准,生活困难、承担过错责任情况及实际获得赔偿情况为辅助标准。

《救助标准》还明确,具体救助标准以案件管辖地所在设区市统计部门发布的上一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准额度,采取主要标准与辅助标准相结合的方式确定基准额度倍数,并在此基础上依据辅助标准适当增减调整。救助标准一般应控制在36个月平均工资总额之内,损失特别重大、生活特别困难,需要适当突破救助限额的,应当严格审核控制,且不得超过人民法院依法应当判决的赔偿数额或尚未执行到位的标的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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