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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武夷山市违法建房专项整治十四问
2019-11-28 08:58:59  来源:武夷山新闻网  责任编辑:  

本次集中专项整治的违法占地和违法建房的重点是什么?

重点是以下五类:

一:占用公共绿地、河道、滞洪区等公共用地和占压各种管线、挤占消防通道等危害公共安全的非法占地及违法建房。

二:城市重要地段、重要节点、主要出入口和沿江、沿河两侧,影响市容市貌的非法占地及违法建房。

三:历史文化保护街区内影响景观风貌保护的非法占地及违法建房。

四:城乡结合部、城中村地非法占地及违法建房。

五:非法转让土地及房屋等变相房地产开发牟取暴利的违法行为。

违法建筑的处置方式有哪几种?

五种不同情况的处置方式:

第一种:未批先建(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违法建房,在符合城乡规划和有关政策规定,同时满足房屋结构安全、地质安全及消防安全的前提下,经行政处罚,补交有关政策性收费项目后,补办有关审批手续。行政处罚标准按有关规定执行。不符合上述条件(不包括“通告”之后的违法建房),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限期改正,经行政处罚后,补交有关政策性收费项目后,补办有关审批手续或者不予补办,保留使用。

第二种: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处罚后补办审批手续或者保留使用。对进行非法转让土地及房屋等变相房地产开发牟取暴利的,不予补办审批手续,没收违法收入。

第三种:违法建房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第四种:在住宅和商住楼等建筑占用公共通道、屋面、平台、挑廊(屋檐)等进行违法搭盖建设,影响市容市貌和他人权益的限期拆除。

第五种:违法建房在建设过程中已经被发现,行政执法部门已下达“停工通知书”或“限期改正通知书”,仍继续违法施工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不予补办审批手续;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按第三种方式处理。

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违法建设有那些?

一:对城乡规划确定的下列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生态环境保护用地,擅自改变用途或者违法占用的:

(1)铁路、公路、轨道交通、港口、机场、道路、广场;

(2)管道设施、核电站、输配电设施、输电线路走廊、通信设施、广播电视设施、人民防空设施、燃气设施、殡葬设施;

(3)绿地、公园、湿地、河道、湖泊、水库、水源地、自然保护区;

(4)消防通道、防汛通道、避震通道;

(5)消防站、公共停车场、公交场站、公厕、垃圾填埋场及焚烧厂、垃圾中转站、自来水厂、污水处理厂、牲畜定点屠宰厂(场)、医疗废弃物处理厂、危险废弃物处理厂、危险品仓库;

(6)学校、幼儿园、医院、乡镇卫生院、养老院、福利院、博物馆、科技馆、文化馆、图书馆、体育馆(场)、影剧院;

(7)其他需要依法保护的用地。

二:擅自占用地下工程或者压占城市管线、永久性测量标志进行建设的;

三:影响国家和省重点工程项目建设的;

四:对文物保护、风景名胜区保护造成严重影响的;

五:其他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

本次清理违法违章建筑物的依据?

法律依据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土地管理法》《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擅自占地建房的如何处理?

一:符合《福建省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符合一户一宅原则的村民,未经批准占地建房的,应予以罚款后,补办土地审批手续。

二: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符合城乡规划的,已有住宅,但违法占地建第二套住宅的,在承诺保证自动拆除旧住宅的前提下,予以罚款后补办土地审批手续。

三: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符合城乡规划的,未经规划、土地审批,擅自违法占地建房的,经建筑质量检测符合建筑质量标准的,应依法予以没收,移交财政部门。

四: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违反城乡规划的,未经规划、土地审批,擅自占地建房的,应予以依法拆除。

五:非法占用基本农田建住宅的,应依法予以拆除。

农村村民个人建房必须符合什么原则?

一:一户一宅的原则。农村每户村民只能依法申请一块宅基地,作为自建住宅使用。擅自转让宅基地的,不得再申请使用宅基地。

二:符合规划的原则。农村村民申请的宅基地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符合乡村建设规划,并取得村民建设规划许可证。

三:统筹发展的原则。因地质灾害或新农村建设规划调整,经批准搬迁的村民,在保证拆除旧住宅复耕宅基地的条件下,统一开发安置小区土地建房。

农村村民哪些行为属于违法行为?

1.未经批准,擅自占用集体土地建房行为。

2.虽经批准,但擅自改变审批地块位置,或擅自扩大审批面积的。

3.未经批准,擅自转让集体土地上的住宅。

4.以盈利为目的,非法占地建房出租、转让的。

村民违法占地建房行为的法律责任是什么?

一:《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  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二:《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  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违反《土地管理法》的刑事责任是什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的规定,以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定罪处罚:

(一)非法转让、倒卖基本农田五亩以上的;

(二)非法转让、倒卖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十亩以上的;

(三)非法转让、倒卖其他土地二十亩以上的;

(四)非法获利五十万元以上的;

(五)非法转让、倒卖土地接近上述数量标准并具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如曾因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受过行政处罚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等。

第三条  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改作他用,数量较大,造成耕地大量毁坏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的规定,以非法占用耕地罪定罪处罚:

(一)非法占用耕地“数量较大”,是指非法占用基本农田五亩以上或者非法占用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十亩以上。

(二)非法占用耕地“造成耕地大量毁坏”,是指行为人非法占用耕地建窑、建坟、建房、挖沙、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进行其他非农业建设,造成基本农田五亩以上或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十亩以上种植条件严重毁坏或者严重污染。

什么是妨害公务罪,构成妨害公务罪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

妨害公务罪是指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或者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但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根据刑法第277条规定,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什么是煽动暴力抗拒法律实施罪,构成此罪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

煽动暴力抗拒法律实施罪是指故意煽动群众暴力抗拒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根据刑法第278条规定,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什么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

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是指组织、策划、指挥或者积极参加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的活动,情节严重,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行为。根据刑法第290条规定,犯本罪的,对首要分子,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参加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什么是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罪?

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罪是指组织、策划、指挥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或者聚众堵塞交通破坏交通秩序,抗拒、阻碍国家治安管理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情节严重的行为。根据刑法第291条规定,犯本罪的,对首要分子,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群众信访应遵守哪些规定,非法信访应承担哪些责任?

国务院《信访条例》第17、18条规定,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一般应当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等书面形式;信访人提出投诉请求的,还应当载明信访人的姓名(名称)、住址和请求、事实、理由;多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共同的信访事项的,应当推选代表,代表人数不得超过5人,到有关机关设立或者指定的场所提出。第47、48条又规定,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应对信访人进行劝阻、批评或者教育。经劝阻、批评或者教育无效的,由公安机关予以警告、训诫或者制止;信访人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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