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平市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工作指挥部 第2号 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法律责任的通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2020年第1号公告》已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乙类传染病。近期我省疫情形势严峻复杂,为从严做好“外防输入”工作,降低疫情输入传播风险,动员全社会力量群防群控、联防联控,明确疫情防控期间法律责任,现通告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法律法规及相关司法解释,在疫情防控期间,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等部门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责任单位未按疫情防控要求落实主体责任,管理不到位导致疫情传播的; 2.有境外和莆田、泉州、厦门、漳州等中高风险地区旅居史或者接触过来自疫情重点地区人员,未按要求及时主动向所在社区(村居)、单位报告,不如实提供相关信息,导致疫情传播或者产生传播风险的; 3.接受疫情防控排查时,瞒报、谎报或虚报相关情况,提供虚假行程轨迹、核酸检测等信息,导致疫情传播或者产生传播风险的; 4.新冠肺炎感染者拒绝接受隔离或诊治;新冠肺炎感染者或疑似感染者的密切接触者、密切接触者的密切接触者拒绝接受检疫、流行病学调查、医学观察、核酸检测等防控措施的; 5.在居家健康监测期间,未落实防控措施擅自外出、擅自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擅自在公共场所聚集,导致疫情传播或产生传播风险的; 6.进入公共场所因不佩戴口罩,或者不配合测温、验(扫)码、身份核查登记,不听劝导引发公共秩序混乱的; 7.其他拒不执行各级人民政府及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工作指挥部依法发布的有关疫情防控决定的。 南平市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工作指挥部 2021年9月20日 |